课程管理制度是制约学校课程内容结构改革的重要因素。要进行课程改革就必须随之改革旧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课程管理制度因此,俄国新一代课程的研制与这些年来对课程管理制度的改革直接相关。
一、课程石理制度的概念
要说明课程管理制度的改革,首先要明确课程管理和课程管理制度的概念。
所谓“课程管理”,顾名思义,就是拾对课程采取的经营措施。要把课程管理和学校管理及教育管理区别开来。学校管理是教育管理的一部分,而课程管理则是学校管理的一部分,并且是特别重要的核心部分。课程经营、课程运筹等和课程管理是同义语,不过我们很少使用。
课程管理包括的基本内容有:①课程标准部分,如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②课程编制部分,加校历、校日的制定,课程表的制定;③课程实施部分,如研究教材、编写教案、课堂讲授;④课程实施条件部分,如教材、教具、设施、设备;⑤课程评价部分,如测验、评定、考查等。
所谓“课程管理制度”,就是由国家司法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以法规或文件的形式对课程管理的主要内容所做出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这就是一种课程管理制度。
有怎样的课程管理制度就有怎样特点的课程。课程管理制度直接制约着课程的变革和课程的编订。课程管理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世界各国的课程管理制度各不相同。
二、新中国课程管理制度的建立
现代中国的教育体制和课程管理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还在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就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便确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和课程的规章和指令。例如,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居,195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验改革学制的规定》,1959年国务院《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小学40条》)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中学50条》)。所有这些文件,大都对课程问题有所规定,其中包括课程管理制度。
例如,《小学4O条》规定:“全日制小学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进行教学。”中学50条》规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任意修改,如果确有修改的必要,必须由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批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术研究机关、学者,也可以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科书。经教育部审定,可以推荐全国使用。”这类规定,都属于课程管理制度问题。
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各项教育法规,其中包括课程管理制度,被当作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加以批判,使新中国逐步建立起来的课程管理制度受到破坏,使中小学课程的编订处于严重无政府状态。
三、课程管理制度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一定的课程管理制度。但是,在“文化大革命”前所建立起来的课程管理制度,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各地区和各学校实行一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由于统得过死,因此造成了“千校一面,万人一书”局面。
“文化大革命”前建立的课程管理制度,已不适合改革开放之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进行改革。从1980年到1995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二十个有关教育和课程的重要决定和法规,对改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看,近十余年课程制度改革的趋势是:以“三个面向”为指导,建立课程管理机构,制定法翘,推行“三级课程制”(中央、省市、县技),使课程管理走向法治轨道,以利于进行素质教育。例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针对我国教育管理制度统得过死的弊病,提出“简政放权”、“分级管理”的原则。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定教科书。”
此外,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人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都有关于课程改革或管理的专条或内容。我国现阶段的课程制度,正在朝着法治管理的方向发展。课程管理“法治化”,依据法规或章程进行管理,这是现代课程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
为了实施各种法规或指令有关课程管理所做的规定,1986年国家教委还聘请著名的专家、学者和教师,成立了建国以来第一个权威性的教材审定机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并设立了常设办事机构“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十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若干个管理课程的重要文件,如《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钟小学课程审定标准》、《中小学教材选审办法》等。这些文件,就课程教材的管理机构、管理队伍、审定程序、编撰原则,以及课程教材的实施和评价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就指出;各地区“在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编写不同风格、不同程度的教材,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需要”。
在中央级课程教材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章逐步建立完善的同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建立了地方的课程教材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章。
从中央到地区一系列课程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章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课程管理制度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课程管理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些年所制定的有关课程的各种法律或规章,为我国课程的现代化改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课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立,这是判定我国第二代课程开始的一个重要标准。 |


